請注意!屏東縣政府稅務局針對重購土地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之管制案件全面實施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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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自營工廠用地或自耕農業用地,2年內重購相同用途之土地,如符合相關規定,可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但同法37條規定,重購之土地5年內不得再行移轉或變更用途。為避免土地所有權人於重購土地申請退稅後,即將另購之土地出售或轉作其他用途,藉以規避應納土地增值稅,並從事土地投機,稅務局每年皆會定期清查轄內重購列管之土地,5年內有無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以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該分局表示:自99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將針對核准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案件,就自用住宅用地部份查核土地所有權有無移轉他人、贈與配偶,該土地之使用情形有無出租、營業等情事暨是否仍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居住,另針對自營工廠用地及自耕農業用地部份將清查有無其他商號設籍營業,有無改作其他用途使用之情形,如發現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原退還土地增值稅將予追繳。該局籲請民眾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護本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