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逾期申報契稅被加徵怠報金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一般房屋移轉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等案件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寫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0元。

該局提醒民眾應注意掌握申報期間,避免荷包失血!舉例說明:某甲於109年8月5日將房屋(不含土地)出售予某乙,依規定應於109年9月3日前申報,但某乙卻於109年9月11日始申報契稅(已逾6日未逾9日),該房屋之標準價格為400,000元,那麼某乙除了應繳納契稅24,000元外,尚需繳納480元怠報金,即400,000元×6%×2%=480元。

民眾辦理不動產產權移轉時,務必留意各稅法之相關規定,才能保障自身權益。如對契稅有其他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877979 或08-7338086轉232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11-1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