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若為網拍營業場所,該如何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雖然將自家房地登記為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處所,但是,您還是可以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喔!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依財政部107年7月23日台財稅字第10704004880號令,原供住家使用之房屋,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登記場所,惟該營利事業未僱用員工,實際營業活動均以行動裝置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存放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設備及物品者,仍准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其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用地,亦准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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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10-28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