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交通用地請於期限內申請復查可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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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之公共設施用地移轉,經大法官會議解釋課徵土地增值稅有違憲法平等原則,請納稅義務人務必要先申請復查,待修法通過後,才能享有免稅優惠。

  該局說明,非都市土地之交通用地,因非屬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之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時無法免徵土地增值稅。但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該規定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意旨不符,應檢討修正相關規定。因此在完成修法前,納稅義務人須於規定期限內申請復查,待修法完成後才能適用修法後的規定。

  該局提醒,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限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由稽徵機關先予以列管,待修法完成後即能適用修法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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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11-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