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保官為您把關納稅者權利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保障納稅人權利,該局選派9名具法律、會計及稅務專業之資深同仁擔任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稱納保官),居於超然獨立地位,提供民眾最即時適切服務,積極為民眾權益把關。

  該局分享成功案例,甲君將房屋出租供A公司營業使用,惟A公司歇業後,甲君因不熟悉稅法規定,未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使用情形變更,致房屋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因而尋求納保官協助。納保官在瞭解案情後,發現甲君於A公司歇業前1日即與建築師事務所簽訂裝修房屋合約,用電及用水度數亦顯著減少,應可認係空置裝修狀態,未供營業使用,建請權責單位重審後,已核准追溯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法令適用疑義、稅捐爭議、申訴陳情或需要行政救濟諮詢時,均可尋求納保官協助。如有其他稅務問題,亦可利用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11-1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