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以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登載之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度納稅義務人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近日接獲民眾陳小姐電話詢問,出售之土地已於8月與買受人辦理簽約,並於9月辧妥產權登記,登記時已完成地價稅查繳欠稅作業,109年度為何收到地價稅繳款書?

稅務局指出,地價稅之徵收是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即8月31日)土地登記之所有權人作為納稅義務人。雖然移轉時已完成查繳欠稅作業,但因109年地價稅開徵期間為11月1日至11月30日,故地價稅僅能查繳欠稅至108年,而產權登記是在8月31日以後,所以109年陳小姐仍會收到地價稅繳款書。

民眾對地價稅倘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稅務局總(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局:3326181分機2362~2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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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11-12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