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如期辦理檢驗,為何仍收到使用牌照稅罰鍰繳款書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交通工具未繳清使用牌照稅及罰鍰前,不得辦理過戶登記,但並未規定要繳清使用牌照稅及罰鍰才能辦理車輛定期檢驗。因此,常有民眾誤以為車輛已如期辦妥定期檢驗,就沒有欠繳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車主在監理機關辦理車輛新領牌、過戶、復駛等異動時,皆會先查明車輛是否已繳清使用牌照稅。但辦理車輛定期檢驗時,檢驗單位並未審核。如車主未於109年底前繳清當年度之稅款,雖然有完成當年度車輛定期檢驗,倘於110年度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將會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該局呼籲,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果尚有使用牌照稅未繳納,請儘速繳清,以免受罰。

  如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11-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