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於8月31日以後登記移轉,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仍為原所有權人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王先生日前來電詢問,今年6月就訂約出售一筆土地,因故於9月1日才完成移轉登記,請問今年開徵的地價稅應該由誰繳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8月31日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每年11月地價稅開徵,係以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因為王先生9月1日才完成移轉登記,所以8月31日當天土地登記簿所有權人仍登記王先生名字,該筆土地109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仍為原所有權人王先生。

  民眾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11-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