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 法拍之農業用地債權人不得代位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經法院拍賣,拍定人如為自然人,債務人或拍定人均得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債權人不得代位申請。
      該局指出,農業用地移轉,買賣雙方的權益是互相衝突的,課徵土地增值稅,將增加本次出售土地人的稅負,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承受人再移轉時的土地增值稅負擔將增加。而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的實質效果,僅係延緩課徵,並非就該次移轉階段已產生的土地漲價利益予以免除,因此經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將加重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再次移轉時的土地增值稅負擔,如准許債權人代位債務人申請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將因而有不利取得土地所有權人的法律效果,與民法代位權之行使,單純為保障債權人之權力有所不同,而且是否主張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涉及買賣雙方權益,在稅法僅規定得由買賣任何一方申請下,不宜由債權人類推適用民法規定代位行使該權利。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相關法令規定,歡迎撥打本局電話03-5518141轉421-425、竹東分局03-5969663轉103.104.106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