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保留地未作任何使用,可免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土地因都市計畫而被劃為公共設施之用地(例如:道路用地、機關用地、公園用地…等),在未徵收或收購之保留期間,考量其土地使用被限制,因而稅法明定公共設施保留地適用的課稅稅率(千分之6)較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10~千分之55)低及免徵標準。如民眾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土地隔離,即可申請免徵地價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都市計畫公設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依使用狀態而有4種不同的地價稅課稅情形:1.為建築使用,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可申請按千分之2優惠稅率課徵。2.仍作農業使用者,可申請課徵田賦(目前停徵)。3.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4.非上述情形者,統按千分之6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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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11-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