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物販賣機應否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具娛樂性之選物販賣機,其功能如與投幣式電動釣布娃娃玩具類同,自屬娛樂稅法「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應課徵娛樂稅;惟其功能如與一般販賣機無異,不具娛樂性者,則非屬娛樂稅課徵範圍,應免予課徵娛樂稅。

  該局提醒,提供該娛樂設備之營業人,未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娛樂稅者,一經查獲,將被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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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11-0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