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建物所有權人之認定原則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其地上建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才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有關地上建物所有權人之認定,倘如期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應以訂立買賣契約日建物登記簿所載房屋之所有權人為準。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者,則以房屋稅籍資料登載之納稅義務人為準。惟逾期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為防止倒填立契日期,應以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日依上述情形認定。

 

   該局進一步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原按一般用地稅率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經申請撤銷,再申報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者,雖房屋移轉案未與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案同時辦理撤銷,房屋已先行移轉登記與承買人,倘經查第2次申報案所附之買賣契約書,與原申報案之買賣契約內容一致,為維護納稅人權益,仍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若您仍有疑義,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或請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875959,將有專人您服務,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更新日期:109-11-0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