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之,重購與出售土地必須為同一人 。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有民眾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原出售土地為夫一人所有重購土地為夫妻持分共有,因先生新購土地地價未能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致未能退還原已納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2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如果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可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所以若本人出售土地而再以本人及配偶名義新購土地,應注意本人新購土地地價是否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方有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之適用。

稅務局提醒民眾,土地稅法規定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必須是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即便是夫妻,稅法上亦認定為不同的納稅義務人,故民眾在購買土地前,若有意辦理重購退稅,應審慎選擇登記何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較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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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10-29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