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贈與不得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其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可申請按10%徵收。但如係以「贈與」方式移轉,則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二親等間親屬間因財務規劃常有土地移轉之情形,如移轉原因為「贈與」即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如移轉原因為「買賣」,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經國稅稽徵機關核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者,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准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轉接電話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09-10-2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