擺設電話亭迷你KTV供人娛樂應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擺設投幣式或非投幣式電話亭迷你KTV供人娛樂,依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屬「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應課徵娛樂稅。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近來發現營業人於營業場所如影城、選物販賣機店、鬧區商店街···等場所擺放上述設備供人娛樂,依法均應課徵娛樂稅。該局提醒放置該設備之營業人,應於開業前辦妥娛樂稅登記及代徵報繳手續,未依規定辦理者,將處新台幣15,000元至150,000元罰鍰,另外,未代徵之娛樂稅除要追繳外,按應納稅額處五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營業。

如您想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可撥打稅務局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24331888轉731~738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蕭美桂

聯絡電話:24331888轉731

更新日期:109-09-10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