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行動裝置進行營業活動,可申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住在西區的陳小姐來電詢問最近其住家辦理營業商號登記,但營業活動均以行動裝置完成,會不會影響其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營利事業以負責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供住家使用之房屋及自用住宅用地作為稅籍登記場所,只要符合(一)實際營業活動均以行動裝置完成(二)未僱用員工(三)未供辦公或存放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設備及物品等3要件者,可申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個人所有住家用房屋如同時符合無出租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者,則可申請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如有變更使用情形,應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之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疑問,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或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9-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