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繳稅在9月16日以後,可以適用超商繳稅新措施。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日接獲劉小姐電話詢問,因受疫情影響經稅捐機關核定延期2萬5千元房屋稅繳款書,繳納期限為9月1日至9月30日,是否可以適用9月16日施行之繳稅新措施持現金至超商繳納?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提升繳稅便利性,自109年9月16日起,超商代收稅款限額從2萬元提高到3萬元,且開放使用「實體信用卡」、「行動支付」及「電子票證」等非現金支付工具臨櫃繳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於繳稅新措施施行前,稅捐機關已寄發之繳款書所載超商繳納限額雖為2萬元,但是只要還在繳納期限內,於9月16日後繳納者,仍有代收稅款限額提高至3萬元之適用。所以今年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已於5月申請並經核定之房屋稅延(分)期案件,於9月16日後繳納亦有繳稅新措施適用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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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09-14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