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仲介所書立之委託銷售租賃契約是否要貼花?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買賣或租賃不動產一般皆委託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銷售或租賃,惟民眾對於該份契約書是否應繳納印花稅常有疑義。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所書立之委託銷售(租賃)契約書,如僅規範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事宜,尚無需貼繳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委託契約與印花稅法所稱承攬契據性質不同,承攬契據係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的契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因此,不動產代銷經紀業者受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理銷售不動產,如有約定業者須負責市場調查、廣告企劃、現場銷售執行等工作,並於完成之後依契約約定獲得佣金報酬時,則該契約已兼具承攬契據性質,應貼繳印花稅。

  民眾如對印花稅有其他疑義,歡迎撥打(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109-09-0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