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生活補助款遭強制執行扣押,要如何處理?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有民眾表示因欠繳稅款經移送強制執行,其賴以為生的低收入戶生活補助費遭執行分署扣押而影響生計,該如何提起救濟? 

   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若民眾遭強制執行扣押的存款符合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可檢具申請書、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資料,向執行分署聲明異議,但若已轉存金融機構帳戶而無法證明其屬於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之存款,非為不得執行之標的,故為避免爭議,可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社會救助金專戶以專款專用,避免遭扣押以保障自身權益。

 

 

更新日期:109-07-3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