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宅作為網路銷售營業登記,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准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原供住家使用之房屋,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登記場所,惟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者,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用地,亦准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嗣後不符合自用住宅要件者,請立即向本局各分局申請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民眾若還有任何疑問,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7-3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