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醫師及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者所開立之收據應貼花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律師、會計師、醫師、建築師、地政士等執行業務者,獲得報酬所開立之收據,應按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表示,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收款回執或解款條等銀錢收據,應由立據人按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但具有營業發票性質的收據,如計程車資收據、文具店收據等,已經繳納營業稅,免再貼用印花稅票;由於執行業務者所獲報酬是應報繳綜合所得稅,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其所開立之收據並不具有營業發票性質,仍應依規貼用印花稅票。倘有不明瞭之處,請向該局消費稅科洽詢電話:77488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