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戶戶籍遷出,將喪失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優惠。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有民眾詢問,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實際居住在該地,但因子女就學因素將全戶戶籍遷出,是否仍可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若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戶籍全部遷出該址,即不得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

    該局說明,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適用要件,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常見土地所有權人因子女就學等因素,而將全戶戶籍遷出,導致原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土地,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稅負相差至少4倍。

該局提醒民眾,如果將戶籍遷出自用住宅時,至少需保留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已成年之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原戶籍內,才能繼續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如已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之後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時,請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逾期申請,次年度才能適用。

如您對地價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局:(03)332-6181分機2362-2368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102至109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102至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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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07-30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