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單未繳,小心被加徵滯納金及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最近接獲民眾反映,納稅義務人並沒有收到稅單通知繳稅,為何會收到行政執行署寄發的傳繳通知書?

該處說明,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稅單送達的方式,並不侷限本人親自簽收,稅單寄送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不論是納稅義務人本人簽收或由代理人、代表人、同居人、受雇人、大廈管理員簽收轉交,均屬合法送達,依規定即已發生送達效力。稅單於繳納期限30日後仍未繳納,除加徵15﹪滯納金外,還會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該處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工作繁忙,怕有漏失或忘記,可向稅捐處申請轉帳納稅,透過約定帳戶會自動在稅單繳納期限最後1天幫您繳納,既不會忘記又方便。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或透過1999高雄萬事通線上智能客服詢問。

更新日期:109-07-30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