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辦理繼承更名時,監護人與受監護人同為繼承人,應先依規定向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日有民眾江先生前來辦理房屋稅繼承案件時,監護人與受監護人同為繼承人,應如何辦理?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民法第1098條第2項規定:「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江先生雖依法定應繼分辦理繼承案件,但因應繼分的分法是否有利於受監護人,稅務局難以認定,仍應該為受監護人至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以維護其權利。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父母與未成年子女同為繼承人,雖然父母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也必須向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以期更加保護未成年子女。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412至2420。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302至315。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2至207。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2至207。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2至208。

更新日期:109-07-30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