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移轉申報契稅後因故解除契約者,請買賣雙方記得申請撤銷申報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買賣房屋依規定應申報契稅,並於規定繳納期限內完納稅款,若未依限繳納,每逾2日加徵應納稅額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該處進一步說明,房屋買賣雙方如就契約之履行有爭議而解除契約,應儘速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撤銷契稅申報,並由買賣雙方共同提出,不得由單方撤銷申報;另辦理撤銷契稅申報時,除應檢附雙方同意撤銷申請書外,尚須檢附原買賣契約書正本及原核定契稅稅單,經稽徵機關核准後,原核定契稅稅額才會註銷,該處提醒民眾多加留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更新日期:109-07-30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