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銷牌照的車輛初次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須重新領牌方能受理!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陳先生電話詢問:剛取得身心障礙證明要辦理車輛免徵牌照稅,卻被回復不能受理,到底是何原因?經查是該車已被註銷牌照的緣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的車輛,車主初次申請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須先至監理機關請領牌照後,方可辦理。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條規定,使用公共道路之交通工具,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應請領使用牌照,繳納使用牌照稅;因車輛既經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即使用牌照稅計徵至牌照註銷前一日,車主初次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稅捐稽徵機關核免已無依據,故應先至監理機關重新請領牌照後再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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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局:3326181分機2452至2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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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07-29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