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遷出自用住宅,實際上仍自己住,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釋疑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該局說明: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除了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的情形外,戶籍登記是必要的條件。倘若將戶籍遷出自用住宅時,至少需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原戶籍內,該處地價稅始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特別稅率。倘若全戶遷出,變成完全沒有人設立戶籍登記,則已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自戶籍遷出的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如果戶籍又遷回,則必須重新提出申請。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7-28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