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號牌借供他車懸掛,車牌與懸掛他車牌照之車輛,均應依規定裁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家中若有繳銷或遭吊扣牌照之車輛,切勿貪一時便利,將其他車輛之牌照移掛於該車使用,倘被查獲,兩輛車均會被裁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使用牌照法第20條規定,使用牌照不得移用,一經查獲,無論是懸掛他車牌照,或是牌照借供他車使用,均應依同法第31條規定,按全年應納稅額處2倍罰鍰,例如:民眾有A車及B車,兩輛車全年應納稅額均為7,120元,民眾將A車牌照懸掛於B車使用,A、B車無論有無繳納使用牌照稅,均應按全年應納稅額裁處2倍罰鍰,各為1萬4,240元。該局籲請民眾千萬別因一時方便造成荷包損失。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07-2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