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工程合約如載明總金額含稅者,可扣除營業稅後貼繳印花稅!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有業者詢問,承攬合約書所載金額為含稅,要如何計算印花稅額?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承攬工程合約應由立約人按每件承攬金額1繳納印花稅,契約或所附之詳細價目表,如已載明「含稅」、「稅捐」或「稅什費」等字樣,以表明內含稅捐者,可就合約總金額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計貼印花稅票。

舉例說明,承攬工程合約總金額為1,050萬元,契約書載明含稅,則計貼印花稅額時,可以扣除營業稅50萬元後,按承攬金額1,000萬元的1繳納印花稅。若未載明含稅者,仍應按總金額1,050萬元的1繳納印花稅。

該局提醒立約人,於合約交付使用前,先行檢查合約內容是否含稅,以免發生短溢繳之情形

如您對印花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73、2476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518、505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08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10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08

更新日期:109-07-21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