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之車輛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得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經法院為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其同一戶籍之法院選定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本文後段規定,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定額免徵使用牌照稅。為照顧身心障礙者,經法院選定與身心障礙者同一戶籍非二親等以內親屬之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亦得比照上開免稅規定,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如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07-2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