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聽歌唱業各項收費應否課徵娛樂稅釋疑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該局說明:視聽歌唱業若併同上開強制收取之費用,如餐飲基本費、清潔費及服務費等,亦屬娛樂價款之一種,亦應課徵娛樂稅。至於其他收費項目,如標示明確且採使用者付費,由娛樂人自行選擇而非強制收取者,非屬娛樂之價款,無須課徵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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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07-1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