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經國稅局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即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以免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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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稅查定課徵之小規模營業人,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20萬元,經國稅局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說明,甲商號原為查定銷售額之小規模營業人,嗣經國稅局依其信用卡交易資料查核結果,其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財政部頒訂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標準20萬元,乃發函輔導核定自98年9月1日起使用統一發票,惟甲商號逾期不使用,違反營業稅法規定,乃裁處罰鍰3,000元。甲商號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每月之銷售額雖達20萬元以上,惟扣除成本後毫無利潤可言,故其仍應屬小規模營業人,不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云云。國稅局認為營業稅為銷售稅之一種,係對銷售行為課稅,而不問銷售行為是否有利潤,復查決定乃維持原裁處罰鍰3,000元之處分。
    該局呼籲,小規模營業人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20萬元,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不論是否有利潤,均應依法使用統一發票,以免受到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封稽核06-2298067
  彙總編號:99111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