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牌遺失或失竊,不代表不用繳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近來常接到車主打電話查詢︰車牌早已失竊了,為何還收到109年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該局說明:汽、機車號牌遺失或被竊,很多人認為向警察局報案手續就完成了。其實不然,該局提醒各位車主,現行使用牌照稅法及相關法令,並沒有『遺失車牌』之車輛,可免繳納使用牌照稅之規定。請務必檢附警察機關車牌失竊證明單,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登記,並重領新牌照。如未依規定辦理,則視為繼續使用,若逾期未納使用牌照稅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者,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補稅處罰。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提醒各位車主注意您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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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06-2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