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定期檢驗確保行車安全免受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領有牌照之車輛,出廠後即依據車輛類型在規定期限內至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場所或指定代檢廠接受檢驗,如超過6個月仍未依規定檢驗者,將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逕行註銷其牌照。

  該局說明,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行駛或停放於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補徵註銷日到查獲日之使用牌照稅外,還會再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為維護用車安全及避免受罰,請務必依規定期限檢驗車輛,若車輛不勘使用,亦請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以維護您的權益。若仍有任何疑問或其他相關稅務問題,歡迎使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06-2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