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筆遺囑具贈與不動產契據性質者應課徵印花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該局說明:依據印花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故立遺囑人死亡,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其依法應納之稅捐,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依法按稅捐受償之順序,繳清稅捐後,始得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其違反上開規定者,應就未繳清之稅捐,負繳納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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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06-2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