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臨時牌照,上路免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張貼日:2020/06/15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來電詢問其車輛因逾期檢驗被註銷牌照,要重新驗車才能領牌,未領牌前開上道路被查獲會處罰,要如何辦理?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已註銷牌照之車輛,應先向監理機關申領臨時牌照,再開車至監理機關辦理驗車領牌,以免使用道路被查獲,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了要補繳使用牌照稅外,還要按照應納稅額處以2倍以下的罰鍰。如有任何使用牌照稅問題,請撥打稅捐處電話(07)741-0141轉分機221〜233,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6-19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