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重劃後第1次移轉可減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張貼日:2020/06/11 回上頁友善列印 重劃土地於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原繳納之重劃費用可以在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時先予以扣除,並依照計算後之稅額再減徵40﹪;如果持有該筆土地期間已超過20年,雖然中間經過重劃,仍然可享受長期減徵之優惠。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不論是公辦重劃或自辦重劃土地,在重劃完成後第1次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時,均享有扣除重劃費用及減徵40﹪優惠。該處特別提醒納稅人注意,在重劃後第1次移轉申請減徵土地增值稅時,請檢附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更新日期:109-06-11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