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自用住宅用地無法適用土地增值稅10%特別稅率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彭先生欲將名下一筆自住房地贈與給兒子,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可否適用一生一次特別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贈與」移轉並非「出售」,不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配偶及二親等親屬間之土地「贈與」,自不得適用。但配偶及二親等親屬間之土地「買賣」,因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經稽徵機關核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者,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准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在訂定土地移轉契約時,應檢視土地移轉方式為何,及是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條件,替自己節省荷包。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局:3326181分機2752~2757、2762~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21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114、121~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128

更新日期:109-05-18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