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期繳納使用牌照稅,於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後始自動補繳者,仍應受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主張,已繳清使用牌照稅,為何仍被裁處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繳免罰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未按期繳納汽車使用牌照稅,在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前自動補繳者,可免予處罰;反之,於查獲後始繳清稅款,則仍應依法裁處罰鍰。為保障自身權益,該局提醒民眾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時,應特別留意繳納期限。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05-1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