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之土地符合課徵田賦,請於5月1日至5月31日向區公所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的土地,可申請課徵田賦(田賦目前停徵),請土地所有權人記得在109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限內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核發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證明,以保障自身權益。

該處指出,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未完竣地區、依法限制建築或不能建築地區、公共設施保留地及非都市土地於75年6月29日前已核准徵收田賦且依法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遊憩用地、殯葬用地等土地,如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者可申請課徵田賦,惟需先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證明文件,才能按田賦課徵。

該處提醒民眾,原經核准課徵田賦之該類土地,如果有土地所有權人變更(例如:買賣、贈與、繼承、信託等),雖實際使用情形未變更,仍應由新所有權人向土地所在地之區公所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據以適用課徵田賦。倘納稅人對於上項規定仍有不明瞭或疑問,請向各區公所農業單位查詢;其他地價稅疑問,請洽詢稅捐處服務電話 (02)89528625。

資料詳洽:土地稅科 科長邱美玲  電話:02-89528200轉263

撰稿人:土地稅科 股長鍾淑玲  電話:02-89528200轉601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股長劉渟琳  電話:02-89528200轉130

更新日期:109-05-12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