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冒名領用牌照,報案護權益!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日有民眾蘇先生來電詢問:被人冒用身分資料領用車輛牌照,為何要他繳納該車輛使用牌照稅,還要對他處以罰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主發現遭人冒用身分資料領用牌照,請務必向警察機關報案並通知監理單位,該局將依通報資料暫停向遭冒用名義之當事人催繳使用牌照稅欠稅及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遭人冒用名義領用牌照案件,如經法院判決確定,其被冒領牌照期間之使用牌照稅,應以車輛使用人為納稅義務人。在案件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前,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會暫停向遭冒用名義之當事人催繳欠稅及罰鍰,俟法院判決確定或確認使用人時,再向冒領人或實際使用人一併課徵或催繳。

    如您有任何不明瞭之處,歡迎來電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52至2459。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3至609。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至21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至2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07、210。

更新日期:109-05-11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