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未滿1年,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稅務局報乎您知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要件,除了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在該地設立戶籍且該建物須為其中1人所有,及出售土地時未曾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外,還需符合出售前1年內無供營業或出租使用,若建物建築完工未滿1年,只要房屋評定現值達移轉土地公告現值10%以上,則無完成年限的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為限,非都市土地面積以700平方公尺為限,面積超過部分則就漲價總數額依20%至40%稅率課徵。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應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自用住宅」字樣,並出具戶口名簿影本及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民眾如有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09-05-0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