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申請復查期間者,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得提出具體證明,申請復查!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因受COVID-19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影響,民眾如因染疫或遭受隔離者,致遲誤申請復查期間,而無法於法定期間內行使自身稅務救濟權益,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向稅捐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檢附證明文件提出復查申請,以確保自己的權利!

該處指出,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敍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復查,即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無應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該處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申請復查期間者,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得提出具體證明,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申請復查。但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

高雄市稅處本於愛心辦稅之理念,提醒民眾如有上述之事由可依上項稅法規定提出申請,以保障自身的權益喔﹗

更新日期:109-05-06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