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部分供營業部分自住可按比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近日接獲民眾詢問:房屋僅部分供營業使用,部分仍為自用住宅,是否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表示,依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住宅用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民眾的房屋部分供營業使用,部分供自用住宅使用,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且使用情形能明確劃分非自用住宅、自用住宅範圍,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所占比例換算土地面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需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109年為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若前已申請核定且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民眾如需進一步瞭解地價稅相關事項,歡迎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洽詢,有專人提供服務及解答。

 

服務電話總局:3326181轉2362-2368

         中壢分局:4515111轉102-109  大溪分局:3800072轉102-106

         楊梅分局:4781974轉110-114  蘆竹分局:3528671轉102-107

更新日期:109-05-05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