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牌照稅繳納期限至4月30日請儘速繳納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109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4月30日,臺北市稅捐處表示,汽車及151cc以上機車的車主,如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請儘速向該處、該處駐臺北市區監理所及士林監理站牌照稅服務櫃臺或所屬12個分處申請補發並繳納。如逾期繳納,每超過2日將按滯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超過30日仍未繳納,將被移送強制執行。

  因應新冠肺炎疫情,民眾不便出入公共場所,該處建議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繳納稅款,只要以車牌號碼及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登入使用牌照稅線上查繳稅系統,直接線上查繳稅,既便利又省時。其餘各種多元繳稅方式於該處網站(網址:https://tpctax.gov.taipei/)使用牌照稅開徵專區均可查閱。

  該處另提醒納稅義務人,個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或主辦會計人員,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受隔離者,可於109年5月31日前檢附主管機關開立之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使用牌照稅展延至5月31日繳納,如5月31日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者,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的次日起再展延20日;納稅義務人如有受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亦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詳情可至該處網站首頁/新冠肺炎稅捐e專區查詢;另為減輕納稅義務人之負擔,車輛如不使用,亦可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繳銷,未使用之期間即可按日免繳牌照稅。民眾如尚有其他疑義,可撥打該處電話02-23949211轉181、182,將有專人竭誠服務。

更新日期:109-04-24

發佈單位:臺北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