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土地重購退稅後,再次申請將另一出售土地併 計,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應納土地增值稅乙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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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適用重購退稅規定者,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或先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始行出售土地為要件。前述2年期間之起算,應以土地所有權人多次出售或先購買土地第1次完成移轉登記之日為準,在該第1次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分別出售與重購多處土地,始得依土地稅法第35條核退其已納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第2次出售日期距原出售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已逾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2年期間,則無上開有關併計核退其已納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4-27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