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設車輛的座架,小心使用牌照稅被重罰!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日民眾臨櫃申訴,已經繳納牌照稅,為何還收到罰鍰繳款書?原來是民眾已將客貨兩用車申辦變更為貨車,事後又擅自將座椅裝回未辦變更所致。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部分車主因載貨需要,將客貨兩用車後排座椅拆除,並到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為小貨車使用,如須回復加裝座椅,也必須再次向監理機關辦理變更回復為小客貨車,否則會被視為移用使用牌照,除了依使用牌照稅法第14條規定按日補徵差額稅款外,還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全年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提醒民眾一定要留意,以免不慎觸法,荷包大失。

該局以2000CC客貨兩用車為例說明,以貨車名義領用牌照者,使用牌照稅全年為3,600元,如以自用小客貨名義領用牌照者,使用牌照稅全年為1萬1,230元。甲原以貨車名義領用牌照,為了載人又把座椅裝回使用,並不覺得有何不妥,而未至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為自用小客貨,直到被警察攔檢查獲違反規定,依法應按日加徵差額部分的稅款,並處自用小客貨車全年使用牌照稅額2倍的罰鍰2萬2,460元(11230元*2)。

如您對納稅仍有疑問,可利用電話向該局詢問,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52至2459。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3至609。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及21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至210。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07及210。

更新日期:109-04-23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