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移轉後,倘仍符合自用應重新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王先生購買房地繼續供住家使用,不知為何地價稅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移轉後,倘仍符合自用住宅要件,新所有權人應向該局所屬各分局重新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原已核准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移轉,新所有權人於土地辦妥產權登記後,雖仍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尚須符合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營業使用等要件。因此,仍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當年度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則自次年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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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04-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