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福機構受領政府發放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補助所書立收據印花稅徵免釋疑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近日有社會福利機構詢問,接受政府機關補助款所書立之收據應如何繳納印花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社會福利機構受領政府發放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入住該機構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款,不論補助額度多寡,均屬賑濟性質,依據印花稅法第6條第9款規定,受領補助款所立收據,免課徵印花稅。至於社福機構收取照顧費用屬身心障礙者自付額部分所開立之收據,則無免稅之適用,仍應依法課徵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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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04-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