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中將不動產遺贈與受贈人(非繼承人)具贈與不動產性質應貼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民法規定立遺囑方式有五種,包括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和口授遺囑,立遺囑人死亡時遺囑即生效,繼承人直接取得繼承所指定遺產的效力,可直接持憑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該遺囑非屬印花稅法課徵範圍之憑證。

惟立遺囑人所立遺囑中將其所有不動產遺贈與受贈人(非繼承人),其經持憑向地政機關申請不動產物權登記者,因其具有贈與不動產契據性質,應按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提醒納稅人多加利用網路開立大額繳款書繳納印花稅,可免除至郵局購買印花稅票貼用及銷花之費時與不便。

更新日期:109-03-30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